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约定分担而免除
作者:王广士 发布时间:2011-12-28 浏览次数:320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应因离婚协议已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移转。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一审判决被告沈某偿还原告阚某借款25000元,被告徐某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沈某(男)与徐某(女)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10日,沈某向阚某借款25000元,约定归还日期为2011年7月11日。2011年2月,在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沈某与徐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了婚,同时双方约定各人所负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后借款到期,阚某在多次向沈某与徐某催要该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沈某与徐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庭审中,徐某辩称,其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而且离婚时已经约定各人所借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所以对该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阚某与被告沈某之间借款关系属于民间借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被告徐某并未能举证证明此笔债务是被告沈某与原告阚某明确约定为沈某的个人债务,根据该条规定,可以认定此笔债务是被告沈某与被告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而上述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虽然被告沈某、徐某离婚时约定各人所借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但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处理,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而转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