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找准“切入点”,压缩“四项”案件
作者:宋红卫 发布时间:2008-11-20 浏览次数:453
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把送达作为压缩“四项”案件的“切入点”,取得了显著效果。据徐州中院1至10月的质效指标显示,睢宁法院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6。27(天/件),同比减少0。97(天),名列全市第二名。民事案件调撤率高达86.12%,这些成绩的取得,与睢宁法院把送达作为“切入点”的独特做法是分不开的。
一、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相结合。邮寄送达是法院目前主要的送达方式之一,大量的法律文书都是通过邮寄送达的。但是不能完全依靠邮寄送达。有些案件的送达回执上清楚的写着:“地址不祥”、“查无此人”、“本人长期不在家”等等,如果一味地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公告送达或者缺席判决的方法,必然延长办案时间、影响办案效率,增加“四项”案件的指标,这就要求承办法官根据案情区别对待,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例如:法官助理郑炜在办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三次传票通知被告开庭,但每次送达回执上都写到:“查无此人”,而原告反映被告就在家。在这种情况下,郑炜带领书记员直接到被告处送达,被告看到法官亲自送达法律文书,不得不在回执上签字接收。结果,法律文书送达后,第二天就调解结案。民二庭很多案件就是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调解结案的。
二、充分调动原告的积极性。有些案件在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都不能送达的情况下,要充分调动原告的积极性,跟踪追击,寻找被告新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房友迪庭长在办理三名原告起诉一名被告的案件时,因被告长期外出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房庭长即调动三名原告打探被告的电话号码,在得悉被告的电话后,房庭长通过讲明厉害关系,迫使远在内蒙古的被告回来开庭,三起案件得已顺利调解解决。不仅三原告连连称谢,而且,被告也言不由衷地被房庭长的敬业精神所折服。
三、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在送达上,不仅要充分调动原告的积极性,而且还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司法为民、压缩“四项”案件不能仅在表面上做文章,要从点滴做起,从送达环节入手。为了提高调解率,缩短办案时间,对有些案件的送达,民二庭的同志利用早上班、晚下班、节假日进行送达。冯代群副庭长在办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了解到被告白天打工不在家。作为一个女同志,她就让丈夫陪同自己,在晚上把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
对如何更好地压缩“四项”案件,民二庭的同志建议立案庭严把立案环节,对于须做伤残评定的案件,应在伤残评定后再予以立案,这样就可以大量缩短办案时间;对于须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案件,应主动和鉴定机构协调,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