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未经人民法院许可,非法处置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近日,射阳县东方制线有限公司一经理项某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项某于2008425日下午,见胡某等人在王某经营的申派服装厂车间整理缝纫设备,即上前询问,胡某告知其被法院查封保全的缝纫设备是王抵债的。被告人项某因王欠其货款,要拿走部分设备抵债,与胡某发生争执。射阳县人民法院先后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告知被告人项某该设备是法院查封的,不得随意运走。被告人项某不听劝阻,仍将五台缝纫设备运回自己厂里。2008517,射阳县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告人项某在三日内将被其运走的五台缝纫设备送至县法院执行局,不得擅自隐匿占有。被告人项某收到通知后,仍未执行,并在让胡某代王还其欠款4400元后,方将五台缝纫设备交还胡某。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