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日前,无锡崇安法院对一起芬兰籍宝宝爱丽莎的肖像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无锡某亲子母婴用品商店及无锡某印务公司停止使用爱丽莎的照片,并向爱丽莎书面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爱丽莎损失6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爱丽莎在无锡参加亲子宝宝运动会时,协办单位无锡某亲子母婴用品商店拍摄了其嬉戏的照片。事隔一年,又一次运动会召开前,爱丽莎的法定代理人女士收到了亲子商店寄来的参加亲子宝宝第三届运动会的通知,发现在一同寄来的资料中附有一张印有其宝宝爱丽莎照片的某印务公司的摄影优惠券。女士认为在未经肖像人同意的情况下,印务公司擅自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上,使爱丽莎的肖像权受到了不法侵害。经与亲子商店老板及印务公司交涉未果,女士以爱丽莎名义于2008421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向爱丽莎局面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交通费损失6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亲子商店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照片提供给印务公司,印务公司又将该照片用于与自己经营的业务有关的摄影优惠券上,亲子商店又将该优惠券向报名参加运动会的宝宝发放。亲子商店与印务公司为实现自己利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