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一起因烈狗咬人损害赔偿案,随着案情的发展,弱势孕妇原告即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好法官积极引导释明法律,孕妇终获赔偿。

1010下午,孕妇周女士步行从娘家回家,当走到“极点”网吧门口时,突然窜出一只狼狗扑向周女士,周女士躲闪不极,被狼狗扑倒在地,其小腿也被狼狗咬伤。网吧负责人王军当即带周女士至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并注射疫苗,次日,周女士感觉不适,遂再次去医院就诊,经检查,医生为其做了流产手术。周女士夫妇异常恼怒,要求王军承担相应的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失,王军以已经承担了前期费用且此次流产发生在次日与狼狗扑咬无因果关系为由拒付。为此,周女士一纸民事诉状将王军诉至铜山法院,请求承担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5500元。

经审理查明,王军与网吧实际负责人叶文化是雇佣关系,叶文化于一年前开办了该“极点”网吧,聘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表弟王军负责日常经营,同时在网吧养一狼狗“养家护院”,闲来即养狗、溜狗。法官依据查明案件事实,适时释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女士经过法官的积极合理引导,及时追加叶文化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女士的流产损害事实与狼狗扑咬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叶文化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其管理不善的法律后果。经法庭主持调解,叶文化与女士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女士上述各项损失计5000元,并当庭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