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睢宁法院刑庭审理了我县首例因被告人以科技手段对加油站内加油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致使加油机减少出油量来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案件。睢宁法院一审分别对被告人吴某、蒋某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初至20086月间,被告人蒋某得知福建省仙游县郑某能将加油机上的不可调节流量系数芯片改为可调节流量系数芯片,即与郑洪东联系,以单价30508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芯片,并让其提供密码及操作方法,然后以单价100元的价格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吴某出售,并传授操作方法。被告人吴某先后为睢宁县双沟镇苗某等经营的16个加油站29台加油机更换芯片,将不可调节流量系数的芯片改为可调节流量系数芯片,以修改调整加油机机芯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加油流量变成可调,可调系数为1%-20%,并收取每台加油机芯片费用500800元不等。致使16个加油站在日常经营中提高加油机流量系数,使加油机减少出油量,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蒋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对加油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增加,导致加油站以少充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