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与射阳县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诉前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通过落实诉前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措施,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作用,凝聚各方力量,积极缓解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防范和解决矛盾纠纷。《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机构设置。《意见》明确要求,县司法局在县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县人民法院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设立巡回法庭。

二是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室设专职调解员1名,设专职调解员2-3名,由县人民法院协助县司法局在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法官中选任,也可由县司法局在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中选聘。

三是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纠纷应当坚持依照法律、自愿平等和尊重诉权的原则。同时,《意见》规定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诉讼风险和成本,在不违背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将争议交由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以便依法、及时、快捷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同时规定除遇特殊情况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受理案件三十日内未能阻止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县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立案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四是规范调解协议效力。《意见》规定,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县人民法院应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持已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五是规范人民调解监督。《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室每月应将其调解的案件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报县司法局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每季度将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表,反馈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工作室共同管理、共同指导,通过开展定期培训、业务咨询、现场指导、邀请旁听庭审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增强诉前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