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明知岳母无理取闹,仍然以暴力方法阻挠出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11月14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妨害公务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恒飞拘役3个月。
2008年9月17日15时许,射阳县陈洋镇建筑公司按照镇政府的规划在陈通路旭日桥北侧建造绿化带,该镇新利村村民吴某某借口影响门前出路而阻挠施工。射阳县公安局陈洋派出所民警至现场依法传唤吴某某,吴耍赖称“警察打人”,并鼓动群众起哄,致民警执行公务受阻。当日傍晚,射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得悉后,安排高山副大队长带领民警前往依法处置。被告人王恒飞明知其岳母吴某某无理取闹,仍在现场阻挠民警疏导,辱骂警察是狗等,干扰民警依法处置工作。在劝阻无效后,高山下令传唤被告人王恒飞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恒飞拒绝接受传唤,用拳头打了高山额头、嘴部各一拳,并在被带离现场途中,将民警林瑞成右手中指咬破,将辅警李汉忠肘部咬伤。当被带上警车后,被告人王恒飞用脚蹬高山下腹一脚,用手将高山下身抓伤,继而将警车左中门蹬坏、左中车窗玻璃蹬碎。
案发后,被告人王恒飞赔偿李汉忠经济损失830元,赔偿射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被损坏的警车损失8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恒飞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恒飞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恒飞案发后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