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0月27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公司代理求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公司和张家港市江南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482026.87元。
原告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盐城公司)。06年10月26日,本案另一被告建湖县环宇陆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在载客运输过程中,造成一死三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后经过技术部门鉴定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辆制动储气筒放水阀突然断落,使汽车制动失效而造成,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经查事故车辆系被告建湖县环宇陆运公司从被告张家港市江南汽车销售公司购得,由被告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公司制造。被告建湖县环宇陆运公司为车辆向原告投保了第三人强制责任险。原告为此向受害人赔偿了482026.87元的赔偿金。原告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应当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事故车辆经鉴定也确有质量问题,其向被告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公司和张家港市江南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