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四个保护”破解民商事审判中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城乡矛盾
作者:赵大勇 发布时间:2008-11-13 浏览次数:683
本网盐城讯:滨海法院因时、因地、因人、因案制宜,在民事诉讼中采取有途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有效化解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努力消除因体制原因造成的城乡差别,力促社会和谐。
一是平等保护。及时掌握上级法院关于涉农村居民法律问题的最新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赔偿金标准一律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同车的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一律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执行;在抚养、赡养、扶养等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原则上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抚养、赡养、扶养等费用。
二是依法保护。在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土地承包合同等纠纷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城镇居民违法承包、买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涉农纠纷,一律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办理,该认定无效的坚决认定无效,绝不搞和稀泥,从而建立正确的司法导向。
三是优先保护。相对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属于弱势群体,该院采取一系举措对农村居民进行优先保护,对于涉及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劳务合同、欠款纠纷等,一律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行执行;同一起案件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开庭时间、地点的选择,原则上优先考虑便利农村居民,大力提倡到农村巡回审判;在实体处理上,同等条件原则上优先考虑对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是特别保护。在诉前调解和民商事速裁中心设置涉农案件服务台,专门服务“三农”;对经济困难的农村居民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积极为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低下的农村居民联系法律援助的律师,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打得赢本应胜诉的官司;多种筹措资金,建立农村居民法律救助专项资金,对于生活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农村居民提供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