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滨海法院为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四项”案件未结率,结合工作实际,出台规定建立诉前司法鉴定、评估、审计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职责部门。诉前司法鉴定、评估、审计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由在立案庭内设立的司法鉴定组开展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工作过程实施监督。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属本院管辖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可进入诉前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程序;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当事人已提交相关材料,以及其他不宜在诉前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的案件,不予适用。

三是明确工作流程。申请立案的当事人提出书面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申请后,由立案大厅在3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司法鉴定组登记并报监察室备案;司法鉴定组在3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相关部门在作出鉴定、评估、审计结论后,由司法鉴定组在3日内将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并转交立案大厅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四是明确调解原则。司法鉴定组在办案过程中,对有调解可能且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由有审判资格的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参照该院诉前调解工作程序进行调解,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从而最大限度的节约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减轻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