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1月11日,徐州中院向铜山县法院送达了“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从而有效避免了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制毒、贩毒案件的重罪轻判。
10月16日,铜山县法院立案受理了苗建军等8名被告人涉嫌制造、贩卖毒品和重婚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以来,被告人苗建军单独或与被告人解正军、王亚勋、杨庆万结伙,收集制造毒品的资料,研究生产毒品的工艺技术,先后在徐州市区及铜山县茅村镇等多处进行K粉(即氯胺酮)、咖啡因、麻古、冰毒等毒品实验并生产用于销售,案发后查获冰毒41.7克,K粉19267.3克,咖啡因、麻黄素及其他原料、设备等;被告人苗建国明知苗建军在做毒品实验,仍提供资金、租厂房、提供存放地点、购买原料,运送实验设备等帮助行为;2007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乐分三次从被告人苗建军手中购买K 粉,从杨封等处购买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并出售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已出售约5克。被告人高洁明知被告人刘乐在贩卖毒品仍帮助其将购得的部分K 粉、冰毒分包便于销售。案发后在刘乐住处查获K粉(氯胺酮)555.1克、冰毒34.1克;2002年底被告人陈娟在明知被告人苗建军没有和妻子离婚的情况下,与其非法同居,先后生下两个孩子。铜山县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制造K粉(氯胺酮)在1000克以上的为数量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应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该案被告人苗建军等人制造毒品的数量和具体情节,应判决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在基层法院审理将导致重罪轻判,遂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移送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