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调解息两诉
作者:文轩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488
本网徐州讯:一起持续两年多的合同纠纷案在铜山法院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反目成仇的长期合作伙伴最终握手言和,自愿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主动撤回了对物资公司的反诉。
2008年2月至4月期间,某面粉厂先后向某粮库购买了粮食,并约定一个月之后付款,逾期按每天每吨4元支付违约金。但是,直到10月,某面粉厂没有支付上述货款。
法官认为:案件本身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且双方系长期合作伙伴,因一点矛盾引发两诉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斗气,因此妥善的解决此事对双方今后的合作非常重要,也有利于维护经济交易市场的稳定。承办法官从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入手,对双方当事人指明利弊,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意气用事所造成的后果,从而心平气和的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面粉厂方也主动撤回了反诉。
法官感言:法院调解原则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在一些情况下可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调解原则的适用使许多案件结于开庭审理阶段,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法院的人力物力资源,免去了上诉审和第二审程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也容易自觉履行,并且便于以后的长期合作,这在我国基层法院“执行难”的大环境下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