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江苏省铜山法院审结一起撤销权纠纷案,离异男方就当初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主张撤销权,请求依法重新分割,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至此,女方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享有其共同生活期间价值几十万元的财产所有权。

原告张立前与被告王霄红原系夫妻关系,2007315,张立前与王霄红在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及家庭共同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其中,该协议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婚后双方共有财产(包括房屋等)男方自愿放弃归女方所有,男方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日,民政部门向双方发放了离婚证明。

同年12月底,原告张立前以该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显失公平、受胁迫签订为由向本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财产约定的内容,219日本院以张立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今年926日原告张立前以原诉称理由再次诉至该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该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原告张立前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请求予以撤销,其撤销权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行使。但原告起诉日期为2008926,距双方协议离婚时已超过一年,虽然原告曾于一年内提起诉讼,但撤销权行使的“一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为原告曾经提起诉讼而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此原告张立前再次行使的撤销权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立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