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男子逾期行使离婚财产协议撤销权被驳回
作者:佟管 发布时间:2008-11-12 浏览次数:1175
本网徐州讯:日前,江苏省铜山法院审结一起撤销权纠纷案,离异男方就当初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主张撤销权,请求依法重新分割,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至此,女方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享有其共同生活期间价值几十万元的财产所有权。
原告张立前与被告王霄红原系夫妻关系,
同年12月底,原告张立前以该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显失公平、受胁迫签订为由向本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财产约定的内容,2月19日本院以张立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今年9月26日原告张立前以原诉称理由再次诉至该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该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原告张立前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请求予以撤销,其撤销权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行使。但原告起诉日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