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十几年前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要回了十多年前的欠款。

 

1993年,刘某与人合伙收购废品,因缺少资金,经人介绍,刘某在当年2月向陶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一年归还,3月,刘某又向陶某借款5000元,并由介绍人作为证明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同年8月和第二年10月刘某又向陶某借款共26000元,利息为3%,并约定归还日期为19941130日,上述款项合计46000元。在当年,46000元是一笔可观的数目。可是还款日到期后,陶某多次向刘某索要欠款,刘某一直未能归还。1998年,刘某的儿子代刘某出具证明一份给陶某,承诺所欠款项在1999年归还。其后多年经陶某和朱某多次上门催要,刘某均未能给付陶某任何款项。十多年过去了,现年近八旬的陶某眼见身体日渐衰退,耳聋眼盲,很担心这笔钱会永远要不回。2010910月,陶某两次向法院起诉,后均因年迈致生病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而撤诉。20116月,陶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刘某及其儿子归还借款46000元及利息20000元。

 

开庭当日,刘某称,所借款项早已给付,并且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后又称借条上的签名并非其所写,想推脱借款责任。其儿子称,他并非本案借款人,与原告没有发生借贷关系。后经法官查明相关证据及事实,认为刘某无证据证明款项已经归还陶某,其称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但到庭证人介绍人的证言证明多年来曾多次陪同陶某至刘某家中索要借款,最后一次的索要时间为20109月,故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根据以上有利证据,法官最终判决刘某归还陶某46000元,并承担20000元利息。这样,刘某自以为已超过了10年未结清的旧账永远也不用归还,最终在法庭上归还,年近八旬的老翁陶某得此判决后也称了了自己多年来的一桩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