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为执行工作“减负”
作者:赵晨 发布时间:2008-11-11 浏览次数:915
本网徐州讯:为缓解“执行难”压力,规范执行工作秩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邳州法院对案件申请执行推出四项新举措。
一是实行申请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对案件数量进行“堵源”。针对明知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义务,但如不向法院申请执行便会丧失执行申请权的案件,邳州法院予以登记备案确认,备案后申请执行期间中断,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办理立案手续。
二是实行申请执行暂缓立案制度,对案件执行进行“化险”。对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法定暂不受理事由或其他原因而暂不能立案的,实行暂缓立案,待暂缓立案事由消除,再予立案执行。决定登记备案和暂缓立案的案件,一律由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登记备案确认书和暂缓立案通知书,不收取申请执行费和其他实用费。
三是实行申请执行限期举证制度,对案件执结进行“保险”。以前,有一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造成无法执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申请执行人没有举证意识,立案前不能向法院证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大量“无头案”的产生。限期举证制度,要求今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必须向法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人身和财产的情况,且负有限期举证的责任,确保了立案后能使案件得以执行。
四是实行申请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对案件结果进行“分责”。过去,一些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过分依赖,把法院当成“保险公司”,认为只要交了申请执行费,法院就必须把案件全部执结,自己并不注意对日常经济风险的规避。风险告知制度的实行,把在案件执行中可能发生的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情况,在立案前一一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确定了申请执行人对案件不能执行风险自行承担责任的数种情形,有利于转变当事人的依赖思想,使其认识到有些案件不能执结并非都是法院的过错,从而转换人们对法院执行工作评价的思维方式,争取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今后法院执行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目前,邳州法院已为7起申请执行的案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向106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分别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和执行风险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