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巧借外力妥处劳动争议案招招求实效
作者:王浩 发布时间:2008-11-10 浏览次数:446
该院原告王某系新沂市公路段编外人员,1979年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在被告下设新沂公路管理站工作。2006年期满后未续签。王某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损失赔偿及补缴社会保险费,遭拒绝后申请仲裁,后又因不服仲裁而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案件的调解的可能性较大,于是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联系,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工会调解,市总工会特邀调解员在调解前对案情进行了深入了解,在此基础上,经过1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中的独特作用,今年7月,新沂法院与该市总工会共同开展争议案件的委托调解,同时,该院还与总工会推行劳动争议案件特邀陪审员制度,应邀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调解。两项举措的推出,使标的额不大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得到了及时解决,从而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同时,便于工会及时掌握职工维权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