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110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项达和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08425下午,射阳东方制线有限公司经理项达和见胡某等人在王某某经营的申派服装厂车间整理缝纫设备,即上前询问,胡某告知其被法院查封保全的缝纫设备是王某某抵债的。项达和因王某某欠其货款,要拿走部分设备抵债,与胡某发生争执。射阳法院先后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告知项达和该设备是法院查封的,不得随意运走。项达和不听劝阻,仍将五台缝纫设备运回自己厂里。2008517,射阳法院书面通知项达和在三日内将被其运走的五台缝纫设备送至射阳法院执行局,不得擅自隐匿占有。项达和收到通知后,仍未执行,并在让胡某代王某某还其欠款4400元后,方将五台缝纫设备交还胡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项达和未经人民法院许可,非法处置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达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项达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