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岳某与母亲曾某一起生活,因为平时上班繁忙,女儿“雨雨”只能由自己母亲带。200852日上午,曾某在家洗衣服,雨雨在跟前玩。这时,邻居家的小孩贺贺来带雨雨回贺贺家玩,曾某觉得他俩出去也没有多大事情,毕竟贺贺经常来她家找雨雨玩,两家关系也不错,就让两小孩出门了,自己回家继续洗衣服。

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贺贺的奶奶跑来问曾某:“你外孙女回去了没?”曾某心里纳闷:“不是跟你贺贺去玩了吗?”贺贺奶奶说:“没啊,我刚把我家三轮车从水塘里捞出来,没见你家外孙女啊,你抓紧找。”曾某一想:不好,小孩可能掉水塘里了。赶紧和贺贺的奶奶往水塘处跑,又叫上了贺贺的爷爷和村民李某一起打捞,最后当雨雨被打捞起来的时候,已经停止了呼吸。经过证明,雨雨系溺水而死。

岳某遂将贺贺以及三轮车的所有人赵恩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孩子的死亡负全责,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80000元。

孩子发生意外到底谁担责?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女儿雨雨在贺贺家玩耍时,贺贺的爷爷赵恩即三轮车的所有人负有照管、保护的义务,但其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潜在的危险,致使雨雨掉入水塘溺死,未尽到充分、小心的义务。另外赵恩在发现三轮车掉入水塘、雨雨不见的情况下,只顾打捞自己的三轮车,而没有判断小孩可能掉入水塘,拖延了抢救时间,应当对雨雨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同时雨雨和贺贺在一起玩耍时,是贺贺的推车行为直接导致雨雨随三轮车一起掉入水塘,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赵恩认为,要对孩子的死亡负全责实在是“冤枉”,自己的三轮车是停放在院里的,当时自己在屋里修电视,根本无法预见有危险的发生,当发现三轮车掉水塘的时候,自己马上叫贺贺的奶奶去向曾某询问,自己随后也积极参加了抢救,因此不存在拖延抢救时间的说法。贺贺的法定监护人赵勇认为,雨雨的姥姥曾某作为看管人,应当精心看护小孩才是,反之随意将小孩交与同龄小孩玩耍,自己在院里洗衣服,无法推卸自己的责任。另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三轮车是贺贺推进鱼塘的,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原告应担大部分责任

经过审理,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岳某作为雨雨的监护人,其监护资格和责任是法定的,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协议将监护资格和责任转让给他人。岳某将小孩交由自己母亲曾某看管,曾某在看管期间小孩意外死亡,岳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不能免责。

就本案来说,雨雨与贺贺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起玩耍时均需要其监护人给予监护或其照管人给予看管。但是事故发生前,当双方在一起玩耍时,监护人或看管人员均未有给予监护或看管,对于雨雨的死亡,原告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原告认为其女儿雨雨在与被告贺贺一起玩耍时,是贺贺的推车行为造成雨雨与三轮车一起掉入水塘,但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贺贺及法定代理人赵勇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恩虽然辩称三轮车不是自己的并将三轮车放在院中,已经尽到了保管的义务,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三轮车是放在被告赵恩的院中,由被告赵恩给予看管,由于赵恩未完全尽到自己的看管义务,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对于雨雨的死亡,被告赵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按照被告赵恩的过错程度,将其赔偿的责任酌定为赔偿总额的2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恩赔偿原告岳某丧葬费2374.8元、死亡赔偿金26244元,合计28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