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狗主人与邻居因是否被狗咬了起了纠纷大打出手,一个说咬了,一个坚持没有咬。近日,苏州市平江区法院受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狗主人赔偿邻居人身损害损失750.30元。

200862220时许,唐某左手食指、大拇指被动物咬伤而与姚某发生纠纷,唐某持剑、姚某持木棍,两人在新村里打架,双方都受了伤。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天,唐某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上肢外伤,花去医疗费用965.60元,医嘱休息一周。第二天,唐某到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等,花去医疗费用426.50元。

唐某称,当天晚上8点左右,自己出门购买文具,正好碰上邻居姚某出来溜狗。在离开小区大门5左右,姚某的大型猎犬突然窜上来,自己躲避不过左手食指、大拇指被咬伤。姚某则坚持狗没有咬唐某。

近日,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姚某赔偿医疗费、狗咬防疫针费、休假费、诉讼费、营养费共计2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主张姚某的狗咬伤自己,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仅凭唐某被咬伤及双方扭打向公安部门报警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唐某是被姚某的狗咬伤的,故难以认定事件的起因是被告的狗引起。原告被动物咬伤,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并扭打,双方均未能冷静、理智地处理纠纷。在扭打过程中,唐某人身受到损害,双方对此都有责任,对于唐某的人身损害损失,由双方各半承担。对原告唐某主张的人身损害损失法院认定为1500.60元,被告姚某向原告唐某赔偿75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