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实行“三导”方式开展刑附民案件调解工作
作者:王洪 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8-11-05 浏览次数:533
本网淮安讯:近年来,淮阴区法院注重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探索出了“三导”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新模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8年以来,该院审结的69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中调解结案65件,调解率达到94.2%。
一是庭前注重指导。该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立情绪尖锐的特点,充分利用庭前程序中接触双方当事人的机会,采取背靠背调解工作法。指导被告人换位思考,端正赔偿态度,讲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与刑事部分从轻处罚的关系,提高其积极主动赔偿的积极性。同时,指导被害人及其家属了解被告人所受刑罚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向其详细讲明赔偿事宜有关依据,劝说其放弃过高的赔偿要求,力促双方和解,实现一次性履行到位。
二是庭中注重劝导。对于庭前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该院在庭审中运用各种灵活调解方法,引导双方进行第二轮调解。采取集中调解、分散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大胆借鉴刑事诉讼中的保证金和保证人制度。由法院出面劝导被告人的亲朋好友,帮助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对团伙犯罪和共同犯罪案件,因各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人制宜,明确各被告人在全案中的责任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各个击破,促成调解。
三是庭后注重引导。为使法院的判决不成为“法律白条”,该院在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要求被告方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同时将赔偿款给付原告方,有特殊情况不能即时给付的,须在判决前将相关款项交至法院,由法院交至原告人。为保证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创新出保证式履行方式,即在调解协议不能一次性兑现的情况下,采取被告人先履行一部分,剩余部分由有经济能力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担保履行的方式,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