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张某2008年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双方仍然在一起生活同居。2009年,赵某出资购买了二手房一套,2010年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是20111月双方又因感情不和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张某主张2009年赵某的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而赵某认为,当时双方已经离婚,是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所以房子应该是自己个人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离婚后复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赵某购买房子时,赵某和张某没有夫妻关系,

 

所以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赵某购买房子时,是和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

 

后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赵某和张某双方于200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关键的是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而且于2010年双方办理了复婚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赵某与张某2010年办理复婚的手续后,其婚姻关系自然溯及其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因此赵某2009年购买

 

的房产仍然是夫妻同共财产,应予以分割,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