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我院行政庭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协调新机制,坚持“三项原则、五项措施”,着力维护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严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做好协调工作。二是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当事人自愿同意的基础上,依法开展协调疏导工作。三是坚持协调与裁判相结合原则。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力争通过温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当一方不同意协调或对协调结果不满意时,及时恢复审理,避免久拖不结。

坚持“五项措施”:一是通过仔细阅读案卷材料,认真审查诉辩要点,找准双方争议焦点,有的放矢地制定协调方案。二是针对房屋拆迁等矛盾易激化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导、稳定思想情绪,进而走访行政机关,交流观点,指出工作瑕疵,促成双方自行和解。三是对于工伤认定、房屋登记等隐含有民事纠纷的行政案件,将民事纠纷纳入协调范围综合考虑,通过及时补偿民事损害,消除受害方不满情绪,为双方协调解决奠定基础。四是进行案外协调时,坚持换位思考,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权衡利弊,确保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五是针对行政机关立法、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行政机关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