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涉及17名职工、两家单位的34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徐州经济开发区法庭的大力协调,在10月底一次性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相当满意,有效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得到开发区领导的充分肯定。

17名被告系原铜山县大庙农具厂职工,1978年,该农具厂由铜山县县办大集体企业划归原铜山县大庙公社领导管理,17名被告为“四不变”人员,即工资、粮食供应、劳保福利、退职退休待遇四不变。1994年,原铜山县大庙农具厂更名为徐州建材机械制造厂,性质为集体企业。后17名被告或因退休、或由厂里安排待岗,先后离开了徐州某机械制造厂。20082月,张某等17名申诉人,以大庙镇政府、徐州某机械制造厂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徐州某机械制造厂支付申诉人生活费(或退休金)、大庙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两被申诉人均不服裁决,徐州某机械制造厂以大庙镇政府、张某等17人为被告,大庙镇政府以徐州某机械制造厂、张某等17人为被告诉至徐州鼓楼法院,两类案件合计34件。

法庭审理查明, 2000年,原铜山县大庙镇政府将徐州某机械制造厂的资产拍卖转让给孙某,拍卖转让协议中未涉及17名被告的归属问题。大庙镇政府与孙某签订的《建材厂资产拍卖转让协议书》第五条第7项:“原企业现有职工120人,按照劳动组织条款,随企业出售转移职工120人,乙方要稳定生活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但没有具体职工人员名单。徐州某机械制造厂主张120人为当时企业现有职工,不包括17名被告。大庙镇政府则主张包括17名被告的全部职工,均应由徐州某机械制造厂负责安置。

因该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17名被告对立情绪较大,言辞尖锐、思想激进。为了平息纷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不和谐、不安定因素,法庭审判人员在17名职工、大庙镇政府、徐州某机械制造厂及相关部门间做了大量的协调、调解工作,最终于20081029,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大庙镇政府、徐州某机械制造厂于200810月份起,每月共同支付张某等17名职工退休金(或生活费)人民币270元,并于每年的7月份起逐年递增5%;另大庙镇政府、徐州某机械制造厂于20081110日前共同补发张某等17名职工退休金(或生活费)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