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行为的现状及执行反规避的对策
作者:蔡登高 发布时间:2011-03-01 浏览次数:929
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申请时效制度得以确立,加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各项执行措施的具体细化,使得法院在执行中能够有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缓解了执行压力,但仍有许多被执行人却挖空心思寻找法律空子,游走在法律边缘,想方设法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且改变策略由明抗改为暗抗,由粗暴地抗拒改为“文明”逃避,由针锋相对改为迂回避让,与法院玩起了猫鼠游戏,因此执行反规避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中法院化解执行难工作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规避执行行为的现状
(一)规避执行行为的种类
1.转移、隐匿财产。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后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执行时已无法追回;有的被执行人将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由自己使用;有的被执行人将银行存款存在其他人名下,让法院无法查找;有的夫妻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长期在外,逃避执行。有些被执行人特别是无固定职业的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就外出打工躲避执行,家中只有年迈父母照顾上学的孩子,有的甚至举家外出长期不回,家中又无财产,从而使案件不能得以顺利执行。
3.以上访相要挟来逃避执行。随着国家对和谐稳定社会的要求,以及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涉执上访率甚至成为了评价工作好坏的要件,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就借此来向法院施加压力,以上访相要挟,有时甚至让年迈的父母出面,声称如果法院将其财产变卖,其就无法生活,只好到政府上访,以达到干扰法院执行的目的。一些被执行的企业,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群众、职工或围攻执行法官,或闹事、上访,以影响社会稳定为要挟,阻碍执行,为了社会稳定和谐使法院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从而达到逃避法院的执行目的。
4.以和解方式拖延执行。执行和解本是法院化解纠纷、促进执行的有效方法,但是有的被执行人却借此来拖延法院执行,以真情感动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后,却仍不按时履行义务,用 “缓兵之计”来达到了拖延执行的目的,到时法院又不得不回到对原判决的执行上来。
5.固定资产“不入账法”规避执行。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单位为规避执行,采取了资产不入账的做法。表面看有资产,但都不是单位的。例如:明明有机动车,但不登记在该单位名下,执行时,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即使明知该车或资产属于该单位,但由于登记不在其名下,法院仍然无法执行。
6.利用破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有一些企业利用合法的破产程序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如有些企业早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的条件,如果及时宣告其破产,债权人是可以获得一些权益的,但这些企业非要等到设备被卖完,财产被处理一空时,才申请破产。还有些企业将财产转移一空后宣告破产,然后再改头换面另行开张。
(二)产生规避执行行为的原因
1.立法上的缺陷。一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立法的滞后已很不适应日益复杂的执行环境。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了执行编,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性,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二是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当前我国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不够,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人不断地选择规避执行,虽然我国刑法上也确立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其可操作性还不强,在追诉程序(适用公诉程序)上也显得过于繁琐,从全国范围来看,对拒执者予以定罪判刑的相当少。三是对于协助执行行为的规定不够明确。当前我国的协助执行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具体、不系统,且与其他法律之间不协调;协助义务主体和协助的内容不清晰;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制裁不力。尤其是对自然人的协助义务规定不具体,比如法院到某村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邻居总是以不清楚为由拒绝回答,而法院也毫无办法。特别是近期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变得越来越繁琐,既浪费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也给被执行人转移资金提供了方便。
2.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还不到位。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环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3.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普法教育的推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是有的被执行人却仍然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素养不高、藐视法院执行。有的甚至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义务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15天,从心理上存在轻视法院执行的意识。
4.缺乏诚信观念。诚实信用本是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但是有的人却违背信用原则,不仅在经济交往中存在不讲信用甚至是欺诈的行为,就是到了法院执行阶段也采取拖、逃、赖的手段,不仅不认为这是可耻的事情,而自认为是有“本事”。
二、执行反规避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社会性比较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进行法制宣传,善于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不同当事人的心理,不同的执行标的现象,去以案讲法,消除当事人规避心态,促进自动履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抓好诉前、诉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审判人员在立案、审理案件期间,应具有执行意识,充分考虑到以后的执行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前介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牢牢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严格落实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并已涉嫌犯罪的,就要坚决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决不姑息。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构成拒执罪的犯罪情形,对规避执行者予以严厉打击。二是建议象美国法律那样,设立“民事藐视法庭罪”,对故意外出逃避执行、多次传唤不到庭等行为以藐视法庭论处。在美国被判藐视法庭的人,将会被判处监禁或者附条件地判处监禁,或者并处罚金,这无疑会给企图逃避执行者以强大的震慑。
4.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当前,我国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经济案件执行最主要的法律内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应当尽快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
5.建立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制约企业、个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执行信息库对法院执行工作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但这套机制更似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系统。如果由国家建立一个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收录企业、个人的资产、经营、负债等方面的情况,以此评价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度,全部信息供社会各界依一定的法定程序查询,对于那些有不良记录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终身跟踪,从法律权利上予以限制,从而促使企业、个人自觉提高诚信度。法院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便执行。
6.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资金、装备的投入,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强制手段,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执行手段多样性,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首先,加大对执行人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其次,加大对执行机构的交通、通讯工具的投入。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能够缩短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使执行人员迅速、快捷地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执行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再次,加大对音像设备的投入。音像制品是证据的一种,取得证据可以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那些意图采取暴力手段阻挠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7.完善社会救济体系。一是有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作保障,法院执行后,企业职工进入社会救济体系得到救济,失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就不会引起职工上访,才能保证社会稳定。二是大幅增加执行救助资金,及时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8.建立广泛的社会协助执行制度。执行工作不应该仅仅是法院一个部门的事情,客观上它需要其他国家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协助配合,需要社会的 “齐抓共管”,共同参与。从法律上确定广泛和完善的协助执行制度,从制度上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方法。许多国家就是这样做的,比如《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俄罗斯联邦领域内的一切机关、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执行员的要求,及时、免费提供执行活动必不可少的信息、文件及其副本等,不遵守执行员要求或妨碍执行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当前许多地方制定了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党委领导、政法部门主办、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建立了与公安、银行、房产、土管、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等协作部门联动协作执行机制,有的地方还针对对被执行人难找的情况与公安部门110联动机制,发现线索随时可以提供给公安系统。这些都是好的做法,今后应该将这些好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堵住其逃、躲、拖的后路,避免规避法律执行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