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周某将妻子女士的房产证偷出来后,作为抵押伙同假老婆朱某向陈先生借了9.2万元,到期后未能偿还。先生遂将三人一同告上了法庭。1031,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周某与朱某共同偿还债务,而妻子女士则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722,周某带着假老婆朱某到邻居高女士开的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去借钱,高女士出于好心想帮帮周某,于是联系了陈某。当时约定由陈某借款9.2万元给周某夫妇借期自20067222006921止,还约定逾期一天按借款金额1%赔偿。合同签订后陈某将92000元交付给了妻子“王女士”。

借款到期后,先生上门追讨这笔钱,却得知女士从来不知道借款的事情,而其她也根本不识字,可是当初女士明明是写了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的呀?先生觉得自己被人用实施了有预谋的欺诈,随即报了警。警方找到了当时冒充王女士的朱某,朱某承认当初自己确实冒充了王女士共同向陈某借钱,但是主要是因为周某欠她钱,她急于讨回欠款才出此下策的。她事先也不认识先生,她与周某不存在合伙欺诈的事实,因此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女士也表示,她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也没有拿到这笔钱。而且现在她也已经与周某协议离婚了,故她不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中,借款合同上借款方的署名虽为女士、周某,但女士的署名实为被告朱某所签,故该笔借款应由被告朱某、周某归还,被告朱某、周某向陈先生借款后未按期归还是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还款责任及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借款事实发生在周某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借,也没有能证明该笔借款是周某的个人债务,故上述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女士对周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