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在太仓市政法委的牵头下,太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于今年41日共同出台了《关于太仓市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暂行规定》,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进一步规范。该规定实施半年以来,太仓法院根据先后宣判了4件案件,其中3件酌定从轻处罚,1件酌定从重处罚。

一是规范程序,有利于推进三机关的工作联动。《暂行规定》的实施更好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院将每周庭审安排表传送给看守所,对需要兑现政策的被告人,由看守所附相关证据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驻所检察室审核签署意见后移送公诉部门,并提交法院作为酌定情节的量刑依据。

二是评价表现,有利于改善监管秩序和打击犯罪。将羁押期间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进一步督促和鼓励在押人员遵守监规,服从监管,有利于改善监管秩序。同时通过对羁押期间表现的评价,鼓励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深挖犯罪线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更有利于打击危害社会的严重犯罪分子。

三是固定证据,有利于量刑中对酌定情节的准确把握。法官接触被告人的时间较短,而看守所和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接触在押人员比较深入和全面,其出具的证明材料能较为真实地反映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合议庭可以据以综合判断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危险性,从而掌握影响量刑的被告人酌定情节,为全面审查和准确量刑提供了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