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劳动者工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时,病历卡上填写的是他人的名字,单位在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后,却表示伤者不是单位工人。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改名风波”引发的争议,确认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小美200711月初到某单位上班,单位也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两周后,小美在操作机器时右指不慎被机器切断,于是立即被工友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当时病历卡及住院登记所需的系列材料中小美的姓名均写的是“蒋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出院时应小美的要求,医院将病历卡及出院记录上的姓名改为小美,并加盖了医疗专用章。伤愈后的小美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要求确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获得支持,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单位在庭审中提出,与小美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病历等资料上的姓名是“将某某”,并不是小美。小美则向法庭提供了单位开具给她的住宿押金收据1张、向单位借款的借条1张及自己制作的200711月工资明细复印件1套,同时小美还提供了一份丈夫与单位老板事后就她受伤治疗和赔偿事宜协商时的录音带。法庭要求单位老板前来辨认录音中的语音,但单位老板一直未来辨认。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小美在工作中受伤,由工友送至医院治疗,并由单位支付了医疗费,且在小美出院后,单位仍旧支付其部分工资。该事实由小美提供的病历资料、单位出具的住宿押金收据,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借条以及单位老板与小美丈夫的录音证据予以佐证,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小美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否认其与小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实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小美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