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地处徐州铜山区的某玻璃制品公司因偷逃税款受到检察机关公诉,该公司主管陈某和先后的两任会计共同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院的审判。铜山法院一审以偷税罪对该公司处以罚金741万余元,以偷税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70万余元,两会计各获缓刑及百万罚金。

 

据悉,该公司在200710月至200910月间,共计逃税3708156.19元,其中20082009二年度逃税比例分别达到92.07%92.66%;且在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只缴纳了6万余元应纳税款,造成了巨额国家税款损失。

 

陈某作为公司主管,负责生产、经营、纳税等工作,指使前后两任会计采取设立两套帐,隐瞒大部分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方法偷逃税款。其中,第一任会计任职期间逃税240余万元,第二任会计在陈某致使下使公司逃税130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交数额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5倍罚金。鉴于陈某等三人当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二会计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故铜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