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税款370万受重罚 公司主管两任会计领刑
作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3-01 浏览次数:362
据悉,该公司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间,共计逃税3708156.19元,其中2008、2009二年度逃税比例分别达到92.07%、92.66%;且在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只缴纳了6万余元应纳税款,造成了巨额国家税款损失。
陈某作为公司主管,负责生产、经营、纳税等工作,指使前后两任会计采取设立两套帐,隐瞒大部分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方法偷逃税款。其中,第一任会计任职期间逃税240余万元,第二任会计在陈某致使下使公司逃税130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交数额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到5倍罚金。鉴于陈某等三人当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二会计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故铜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