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因为要追加后续治疗费用一万六千五十元,原告李某将被告韦某诉至睢宁法院。经过睢宁法院法官的耐心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韦某是车主,韦某某是被告韦某雇的司机。20086月,韦某某驾驶货车撞到原告李某后逃逸,造成李某受伤的后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前期治疗费用已由车主即被告韦某垫支,但原告李某仍需后续治疗。20087月,原告李某经后续治疗伤情得以痊愈,但司机韦某某已不见踪影,原告李某欲主张后续治疗费用遂向睢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一万六千五十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由于案件是后续治疗支出费用,承办法官认为若能调解结案,让原告早日拿到钱是最佳方案。1029日上午9,该案开庭审理,但被告不到庭。为了能尽快使原告得到赔偿,承办法官遂拨通韦某电话,通过分析法理,以情感人,最终被告答应下午3时到法院参加调解。下午3时,韦某按时到法院参加调解。原告李某看到韦某能到庭,也打消了对被告韦某的敌对情绪,主动放弃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韦某支付一万三千七百五十元给原告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