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巧调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作者:宋若愚 发布时间:2008-10-30 浏览次数:459
本网徐州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因为要追加后续治疗费用一万六千五十元,原告李某将被告韦某诉至睢宁法院。经过睢宁法院法官的耐心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韦某是车主,韦某某是被告韦某雇的司机。2008年6月,韦某某驾驶货车撞到原告李某后逃逸,造成李某受伤的后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前期治疗费用已由车主即被告韦某垫支,但原告李某仍需后续治疗。2008年7月,原告李某经后续治疗伤情得以痊愈,但司机韦某某已不见踪影,原告李某欲主张后续治疗费用遂向睢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一万六千五十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由于案件是后续治疗支出费用,承办法官认为若能调解结案,让原告早日拿到钱是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