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关审结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案件
作者: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12-26 浏览次数:737
近日,南京下关法院成功审结赵某等9人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被告赵某犯因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罚金50000元。该案其他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4年、3年3个月、有期徒刑缓刑等不同刑罚。该案系“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全国第一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的审结维护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秩序,为今后该类案件的处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法治在线》及省内主流媒体予以了报道。
该院受理此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组织刑庭庭长、副庭长等业务骨干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经该院审理查明:一、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刘某按被告人赵某提出的要求,先后对用于非法获取《新奇迹世界》、《魔兽世界》、《冒险岛》、《永恒之塔》、《龙之谷》等网络游戏中用户账号、密码的盗号木马程序进行破解及免杀升级,刘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0余元。赵某则将经刘某做过破解及免杀升级的针对《新奇迹世界》、《冒险岛》、《龙之谷》等网络游戏的盗号木马程序卖给赵某、谢某等人,赵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0余元。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2009年11月,经事先预谋,被告人谢某、赵某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乐群路237号开始从事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账号和密码的活动,谢某、赵某从赵某某处购得一系列针对相关网络游戏的盗号木马程序,并由谢某、赵某负责联系他人将盗号木马程序挂在相关网页上,用于非法获取点击网页的网游用户的游戏账号和密码;谢某另外还召集了被告人李某、蒋某、李某等人利用盗号木马程序共同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账号和密码,并用非法获取的游戏账号和密码进入他人游戏,将他人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物品转移至由他们控制的游戏账号内,之后再将窃得的虚拟物品进行出售获利。赵某还让向其出资的覃某采用上述方法非法获取了1000余组游戏账号和密码,覃某则利用非法获取的游戏账号和密码进入他人的游戏,并将他人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物品转出进而销售获利。2011年1月6日,公安人员从赵某使用的电脑中提取了相关盗号木马程序的收信地址,并从该地址中搜查到非法获取的网络游戏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共计8992组。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谢某、赵某同被告人李某、蒋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盗号木马程序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覃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盗号木马程序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严重,对九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