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在一场红木家具交易中卖方王先生认为这笔家具价值74.5万元,而买方秦女士则说当初口头约定的是13万元。究竟谁的说法更合理呢?1029,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红木家具予以变卖的女士被法院判令支付剩余货款33.5万元。

20071月,王先生与秦女士双方口头约定,由秦女士向王先生购买红木家具16件,分别为红酸枝吉祥纹山水沙发10件(单人沙发4只、单人茶几4只、三人茶几1只、三人沙发1只)、小叶紫檀博古纹博古橱2只、红酸枝洋花边几平头案1只、黄花梨根雕2件、沉香木观音1件。2007210,王先生将其中除红酸枝吉祥纹山水三人沙发1只以外的其他15件红木家具,委托搬家公司送至秦女士处,秦女士在代送货单上收货人处签字,后分二次(100000元、30000元)共支付王先生130000元。

200775,王先生以向秦女士借款200000元而将上述红木家具质押于秦女士处,因秦女士拒不归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秦女士返还上述红木家具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上诉物品,20078月王先生撤回起诉,但双方均没有向法院申请解封。20079月王先生又以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秦女士仅支付30000元家具款而诉至法院,要求秦女士支付家具款余款7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王先生同时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出具了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0710月,法院依据王先生的申请就诉争的红木家具的价值委托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因秦女士称诉争的红木家具已变卖而无法提供实物,导致无法进行评估。嗣后,法院向专家咨询,根据双方确认的送货单上的家具材质、家具厂成本单所列耗材数、结合法院查封上述家具时所摄照片、对照2007210左右市场行情,专家认为诉争的红木家具价值约465000元。

但是20071114女士以挂号信方式告知法院,其已于200792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卖处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既无书面合同,对口头约定又各执一词。女士擅自将法院已查封的家具处理,导致致无法评估,因此法院对双方的说法均不予采信。基于双方对交易价格均无证据证实,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双方诉争的家具虽因无法查看实物而致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无法评估,但通过咨询专家意见,认为诉争家具交付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约为46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30000元,女士还应支付余款335000元。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