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扬法院妥处开发区土地案件保障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杨山明 李之良 发布时间:2008-10-29 浏览次数:819
本网扬州讯:近年来,维扬法院在审理经济开发区土地纠纷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国家法律政策,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公正高效地进行案件审理,使该区的土地纠纷案件从去年的31件下降为今年的1件,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是积极引导出让方对主体不适格的情况进行补救。针对实践中开发区管委会等一些不适格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现状,该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详细释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告知他们在该解释施行前,以开发区管委会为出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建议他们适时完善审批手续,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以保障开发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是分析总结当事人违约的具体类型及处理模式。对近年来受理的涉及开发区土地诉讼案件进行分类,细分出因出让方违约,导致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正当理由擅自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和利用条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拖欠土地出让金、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两类纠纷类型。在此基础上,围绕不同类型案件特点,总结出针对性强的实体处理模式,以确保矛盾纠纷处理的公正、公平、统一。
三是逐渐形成便捷高效的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程序。在受理案件时,认真审查案件性质,将案件按开发区进区协议纠纷与开发区土地流转纠纷两类予以划分。从协议约束的主体相异处着眼,要求开发区管理部门必须提供相关处分权的授权文件,以及进区协议,对于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合同目的进行解释,理清纠纷的产生原因,合理确定案由。明确具体案由和协议内容后,再根据案件特点,结合成熟的实体处理模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程序科学促实体处理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