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添加“担保人”担保事实不成立
作者:王蒙 发布时间:2008-10-24 浏览次数:1214
本网镇江讯: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在协议上的见证人姓名前面添加“担保人”,日前,镇江润州法院以担保事实不存在驳回原告诉请。
对于还款计划上自己的签名,葛某称签名仅作见证,并非是为吕某提供担保,要求法院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审理中,葛某申请就“担保人”三字与还款计划主文是否属同一人及是否同一时间书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葛某签名前面“担保人”三个字与主文的其他黑色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也不是一次书写形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担保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集中于本案担保事实是否成立,亦即葛某在还款计划上签名是否具有担保的效力。经鉴定,“担保人”三字与还款计划主文非同一人书写,也不是一次书写形成,则可以推定“担保人”三字是葛某签名后另有他人加签的,对此葛某并不知情,在无证据证明葛某对担保予以追认的情况下,陆某要求葛某承担担保责任,证据不足,法院据此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