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在协议上的见证人姓名前面添加“担保人”,日前,镇江润州法院以担保事实不存在驳回原告诉请。

200677,陆某与吕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陆某付给吕某购房定金5万元。同年721日,双方协议解除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吕某出具退还定金的还款计划(他人书写,吕某签名),陆某不放心,要求在场的葛某提供担保,葛某不同意,僵持一段时间后,葛某在还款计划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嗣后,吕某陆续向陆某付款3万元,余款2万元一直未能支付。陆某索要未果,将葛某告到润州法院,要求其作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还款计划上自己的签名,葛某称签名仅作见证,并非是为吕某提供担保,要求法院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审理中,葛某申请就“担保人”三字与还款计划主文是否属同一人及是否同一时间书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葛某签名前面“担保人”三个字与主文的其他黑色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也不是一次书写形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担保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集中于本案担保事实是否成立,亦即葛某在还款计划上签名是否具有担保的效力。经鉴定,“担保人”三字与还款计划主文非同一人书写,也不是一次书写形成,则可以推定“担保人”三字是葛某签名后另有他人加签的,对此葛某并不知情,在无证据证明葛某对担保予以追认的情况下,陆某要求葛某承担担保责任,证据不足,法院据此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