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06,邳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邳州市八集镇山后村村委会赔偿原告孙某2000元。

原告孙某名下有承包田1.83亩,通过被告流转给本村村民金某,流转期限自19991012002930。到期后,金某继续使用上述土地。2008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承包田使用权,赔偿自2002101200891的使用费2000元。审理中,因被告返还了原告承包田,故原告不再主张返还承包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被告所在村正常的流转费一般为每年每亩300元至400元。

法院认为,村委会作为土地发包方及土地流转关系的组织者,在流转期限到期后负有将流转土地返还承包方的义务。现被告未履行此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