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戚墅堰法院四项措施提高行政案件撤诉率
作者: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10-23 浏览次数:973
本网常州讯:今年以来,戚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及时转变行政诉讼理念,不断探索行政案件协调的方式和途径,1-9月份,行政案件撤诉率为百分之百,有效地化解了官民矛盾,促进了官民和谐。
一是更新行政诉讼理念,多调少判。行政案件争议千差万别,不少矛盾错综复杂,有的涉及历史原因、政策因素等,若只判不调,很可能出现“案结事未了、官了民不了”尴尬局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该院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力度,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达到“官了民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二是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今年以来,该院行政案件被告当事人主要涉及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警大队等,有些为指定管辖案件,涉及面广、案由较新型,处理有一定难度。为此,该院行政庭法官利用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认真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针对个案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使行政机关对其行政作为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充分的认识,通过交流,提高对解决行政案件争议的认同感,从而为调处行政案件打下基础。
三是积极做好原告及其近亲属工作,消除原告的误解或抱怨。有些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在行政处罚中确有瑕疵或错误,引起原告严重不满,同时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有些行政案件虽然处罚适当,但当事人不理解,有怨气。因此,深入细致做好原告及其近亲属工作,非常必要。在工作中,通过庭前耐心细致地疏导、法律释明等形式,促使当事人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平心静气的氛围中使其合法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四是提高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从而赢得当事人尊重。在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立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引起原告的心理不满。今年以来,该院依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规定,积极建议行政首长亲自出庭,以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工作环境,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长亲自出庭,缓解了官民之间紧张的气氛,也为一些棘手案件的处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