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睢宁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均在90%以上,且调解案件全部自动履行。截至目前,未发现当事人上访和被告人重新犯罪的现象。

 

及时、妥善稳定被害人的情绪,做好被害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引导被害人及其家属理智对待诉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索赔时应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依据,并考虑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酌情提出请求赔偿数额。

 

耐心向被告人释明刑事法律和政策,帮助被告人分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损害,促使其悔罪,正确对待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对于自己无力赔偿的,通过被告人做其亲属工作,注意发挥被告人的亲属、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律师以及公诉人在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注重调解协议的实际履行,把是否实际赔偿与量刑有机地结合起来。督促被告人在宣判前履行调解协议,防止被告人服刑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发生。对于积极赔偿物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适当判处缓刑。对于确实不能在宣判前履行的,则要求被告人提供担保,确保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能够按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