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日前,昆山法院对王海代理的一起车辆买卖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一的诉请。

20051012,原告赵某在山东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购买了天津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轿车一辆,车架VIN代码LTVBG864X50049890,合格证号WA5102000015043,价款为39万元,上牌缴纳车辆购置税33500元。2006217,原告在将车辆送至品牌轿车特约服务商处进行5000KM保养时,被告知发动机存在机油渗漏问题。销售公司在确认该问题后,提出了维修处理并延长保修期的解决方案,原告则提出了退车、换车或一次性赔款等要求。后原告委托王海就此事与销售公司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委托王海于今年225日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销售公司销售车辆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山东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及品牌轿车销售有限公司退回车辆、返还车款并增加赔偿计78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昆山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就发动机机油渗漏问题委托鉴定,但因原告明确拒绝提供车辆而致鉴定不能。

昆山法院认为,判断发动机机油渗漏问题是否构成欺诈,不能仅凭主观臆断,而应由相关专业机构作出科学判定,因原告拒绝提供车辆而致鉴定不能,应由原告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因原告不配合鉴定而致法院无法对欺诈事由成立与否作出法律上的评判,原告基于欺诈事由提出的退一赔一的诉请亦不能支持。判断退车诉请是否成立,同样因原告不配合鉴定而无法对发动机机油渗漏的质量问题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退货事由作出法律上的评判,故其退车诉请亦不能支持。据此,昆山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