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020,江苏省射阳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射阳县支行向原告童某某支付三张存单的存款数额及利息。

童某某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射阳县支行海河分理处有存款三笔,存单号分别为411501180398323,金额300元;411501130629058,金额3122元;411501130718869,金额2344元。2007年农历6月童某某病故,其妻子及子女达成协议,由童某某的儿子继承在被告处的存款。因存单无法查找,被告拒付。原告童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童某某因病去世,其妻子、子女对童某某在被告处的存单达成协议由童某某的儿子继承,此继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视为有效,受法律保护,则原告童某某有权向被告主张提取父亲童某某名下的存单款项,被告也应在原告主张下向原告支付该存单款项,但被告以原告无合法手续为由拒付无法律依据,故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该存单款项的义务。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