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宣传“法轮功” 国法难容“七年刑”
作者:严玉龙 发布时间:2008-10-22 浏览次数:159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玉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传播宣传“法轮功”的传单等宣传品2000余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防止已被取缔的“法轮功”死灰复燃,保障国家法律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玉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传播宣传“法轮功”的传单等宣传品2000余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防止已被取缔的“法轮功”死灰复燃,保障国家法律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