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2008912,洪泽法院对非法宣传“法轮功”的被告人汪玉梅依法作出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汪玉梅有期徒刑七年。

200868被告人汪玉梅从安徽省合肥市家中携带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到洪泽县老子山镇准备散发,当天下午被告人汪玉梅沿老子山镇丹山路为主线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共向77户居民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355份,当晚23时即被警方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迷彩包中查获没有散完的“法轮功”宣传资料127份。在其暂住的老子山镇金水旅社被告人汪玉梅携带的红色旅行包中查获“法轮功”宣传资料1882份,有关“法轮功”内容碟片79张,“法轮功”吊坠10个,步步高DVD机一台,内 有“法轮功”内容的MP3MP4各一部。并在安徽省合肥市汪玉梅家中查获“法轮功”宣传资料1000余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玉梅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传播宣传“法轮功”的传单等宣传品2000余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防止已被取缔的“法轮功”死灰复燃,保障国家法律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