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海安法院召开党组会,认真传达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并要求全院干警按照“三个至上”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该会议精神,并落实到审判实践中,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该院要求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精神,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把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到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心关注关爱的具体行动上,切实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

二是转变审判理念,创新工作机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和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处理好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依照法律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等方面的纠纷时,注意灵活性的发挥,从有利于发挥土地的效用出发,寻求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佳途径;要以村调解组织为依托,协助解决纠纷。对于矛盾易激化、突发性、群体性纠纷或村委会求助,但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案件,全力协助调解。对有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方案,提出纠纷处置的意见或建议。对于接待中遇到不能当场回复的问题,限时回复;要加强法制宣传,共同构建和谐村居。法庭结合典型案例或与村民密切相关的法律进行专题宣传,通过就地开庭、就地调解、日常接待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以增加村民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平。

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服务“三农”和农村改革。实行基层法庭审判骨干进村居活动,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合理设立巡回审判点,开展巡回审判,适应“三农”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对确有困难的农民诉讼的案件,及时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确保农民合理诉求的实现;推行和谐执行,对暂时缺乏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保障其住房、衣食的前提下,采取暂缓或分期执行,确保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