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两名司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离奇失踪,五年后警方破获此案,驾驶员沈某、王某已经在山东境内被杀害,汽车也被改装后出售不知所踪。那么对于沈某、王某的被害,委托两人运输货物的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在确认亲人遇害后,两名受害人家属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受害人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020,江苏省虎丘区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21028中国外运苏州公司接到苏州明基电通委托代理“明基”北京移库运输业务后,即委派车号为苏EA0117的货车进行运输,货车的驾驶员为沈某与王某。货车行驶至山东省227省道沂南县河阳段时被抢劫,二驾驶员被杀害,车辆被改装,货物被烧毁。

货物在运输途中失去联系后,驾驶员家属于2002112向派出所报了案,中外运公司也向警方报了案。经过公安机关长达5年的侦破案情得以了结。期间,中外运公司连续三年的春节向驾驶员的家属给予了3000元的捐助。

那么,两名受害的驾驶员是否与中外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受害者家属认为中外运公司接到“移库”运输业务后指派王某与沈某驾车运送配件至北京。两人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因此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苏EA0117货车的登记车主为金某,驾驶员王某是金某舅舅的儿子,因当时市区待业人员有贷款买车的优惠政策,故借用金某的身份证明购买了货车,车辆实际是沈某及王某合买的。该车辆也以金某的名字办理了运输许可证,因时间过久,无法查出办理许可证时所使用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但营业执照号与中外运公司的营业执照号不相同。

法院经过审理后,沈某与王某从没有与中外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虽然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看,沈某与王某是接受公司委派的司机,但是委派人员并非一定是本单位的职工,而且从案件查明的事实来看,运货车辆是两名司机共同所有,与中外运公司无关。而且在办理营运许可证时所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也非中外运公司,受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上也自认连续三年接受了中外运公司的捐助,而非抚恤金或补助金。此外,受害人家属也不能提供其它能证明与中外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沈某、王某生前与中外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