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针对赡养、抚养、扶养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突出的特点,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加大了对“三养”案件的调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立足巡回审判。针对“三养”纠纷的原告多为居住在农村的年老、体弱、年幼的特点,该院采取了巡回审理制度,巡回法庭不定期到案件所在镇村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手续。

注重司法调解。针对“三养”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家庭和谐的诉求和对金钱或利益的诉求往往交织在一起,该院在审理中不仅讲法理,而且更讲情理。在送达法律文书时,通知双方到场先行庭前调解,认真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向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针对大多数当事人不愿在庭上相见的心理,将调解工作放在老人家中进行,通过明理释法,敦促当事人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家庭内部矛盾。

强化道德宣教。在办理赡养案件中,法庭开庭审理时,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用实例和伦理道德教育群众,在相对熟悉的乡村,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

运用亲情感化。法官在庭审后继续与当事人沟通,有针对性地发挥当事人的亲友、当地基层组织的外围作用,引导双方“思前想后”,做到案结事了。

加强权益保障。对于已审结的“三养”案件,注重回访,劝服当事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经劝告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强化执行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