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铜山法院撤诉率持续25%左右,针对高撤诉处理方式,近日,该院审管办对110月份所有撤诉案件逐一评查,发现有些撤案件存在不当之处,且存在再次起诉的“隐患”,未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确保案件质量,杜绝不稳定因素,该院采取“三必须“工作法规范撤诉案件的处理。

“三必须”工作法即:撤诉申请必须载明撤诉的正当理由。目前撤诉案件中相当部分无正当理由而申请撤诉,法官为追求撤诉率和调撤率不予审查而予准许,此类案件撤后再“告“的可能性最大,放纵了原告撤诉的随意性,人为地增加法院的案件压力,使本来案件激增的基层法院“雪上加霜”,浪费审判资源;

对一些特殊的撤诉案件必须予以法律释明并记录在卷。对被告下落不明或外出打工暂无住址信息的案件,具体处理时原告为免交公告费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法官对此未尽法律释明义务予以准许,存在与法院形成纠纷的隐患,一旦原告在法定诉期后再诉而不予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此时,本来是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即可转化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为此,针对此类案件法官应对诉讼时效尽其释明权,供原告行使权利时选择;

对案外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的必须审查是否能转化为调解结案。因案外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的案件约占撤诉案件的30%,此类案外协议一旦不能如期履行,原告往往再诉,不能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强调法官撤诉结案到调解结案的有效转化,即通过法律程序,将合法的案外协议予以确认,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分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义务人到期不履义务后赋予了权利人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