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音乐人在镇江维权案审结
作者:王评 山亭 发布时间:2008-10-17 浏览次数:557
本网镇江讯:今年初,镇江中院受理了30件著名音乐人状告盗版制作商、销售商系列案件,其中,涉及著名歌唱家关牧村演唱的歌曲的案件有3件,涉及王洛兵著作权的案件有18件,而涉及施光南作曲的案件有9件。
原告称,其在镇江市新华书店购买的17张光碟中,刻录了诸如《半个月亮爬上来》、《达坂城的姑娘》、《吐鲁番的葡萄熟了》等若干首脍炙人口的名曲,而相关出版商、发行商未经他们同意,就复制上述音像制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他们要求安徽、辽宁、广东等数十家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总金额达数十万元。而镇江市新华书店因出售这些光碟,在每宗案件中也被索赔人民币1元。
日前,30件维权案件已经全部审结。其中,12件案件法院做出一审判决,18件案件原告主动撤诉。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广东新田园唱片有限公司等承担侵权责任,每首歌赔偿权利人2500元。
关于被告江苏省镇江市新华书店是否要承担销售侵权光盘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销售发票看,涉案光盘的销售者是镇江市音像书店,其与江苏省镇江市新华书店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虽然原告提出两单位地址相同,可能存在相互出租柜台的情况,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江苏省镇江市新华书店将柜台租赁给了镇江市音像书店,即使被告江苏省镇江市新华书店是柜台出租人,也应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承租人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驳回原告对镇江市新华书店的诉讼请求。
法律连接: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表演者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
3、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经著作权人许可后可以由他人行使,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财产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