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南通引起较大反响的集资诈骗案落下帷幕,南通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丁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陆建桃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陆建桃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丁月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陆建桃于2003年至20097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经营毛毯、毛料、染化料等需要经营资金周转的事实,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向张某、顾某、杨某等数十人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支付高利贷的本息,小部分用于购买房产、汽车等个人消费及生意周转,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3915万余元无法追回,其中被告人陆建桃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25655万元。被告人丁月、陆建桃诈骗的对象一是朋友,二是同事,三是亲戚,共计46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月、陆建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部分事实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共同虚构事实,互相配合,共同实施集资诈骗,均为主犯。但鉴于被告人陆建桃参与集资是为了填补丁月前期非法集资所形成的亏空,与被告人丁月相比,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月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集资款未能返还,给被害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亦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