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诉讼调解中心”成效显著
作者:刘玉平 宋红卫 发布时间:2008-10-16 浏览次数:813
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法院为了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推动“诉调对接”工作的有效开展,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今年初成立了“诉讼调解中心”。今年1-9月,“诉讼调解中心”共调结案件315件,减轻了审判压力,缓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显著成效。
“诉讼调解中心”调解范围: 1、进行法律咨询和立案前的诉讼指导;2、进行诉前调解。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易民商事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调解的期限一般为15天,自接受委托或者当事人申请之日起计算;3、协助和配合诉讼中的委托调解事宜; 4、协助和配合诉讼后和执行中的答疑、信访及和解事项,做和解和息诉息访工作;5、申诉、申请再审的接待、息诉工作。
工作程序是:1、 “诉讼调解中心”对直接受理的以及立案庭、各业务庭移送的进行登记。 2、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其协议效力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经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调解后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调解部门应当将当事人案件材料和调解情况及时移交立案庭,告知当事人按照诉讼程序办理。3、经移交(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人员应将调解情况逐件反馈,并填写《调解结果反馈表》报送原移交(委托)部门。
“诉讼调解中心”遵循的规则: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依照民诉法等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本着保护合理诉求、有效地化解纠纷的目的进行调解,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借口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为当事人介绍推荐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不得为律师、法律工作者介绍案件;不得为法官介绍案件;不得干涉和参与法院的诉讼活动;不得送达或者以法院的名义出具诉讼文书或者其他文字材料;不得打探泄露案件的秘密和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