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年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及省高院《关于适用与执行财产刑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适用与高效执行财产刑,充分发挥财产刑打击、遏制犯罪的作用,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年来,该院共判处财产刑案件212件,执行到位超过100万元。

一是严格依法适用财产刑,贯彻宽严相济。始终保持对严重侵财性犯罪等的高压态势,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和主刑与财产刑相适应,不以罚代刑。坚决杜绝降格处刑、为缓解办案经费困难而不当适用财产刑情况。对适用的财产刑情形、种类、幅度,注意不同种类案件的被告人之间、同类不同案的被告人之间、共同犯罪案件的各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均衡,在动态平衡中把握政策,切实做到“宽以济严”、“严以济宽”。

二是明确财产刑的执行主体,维护法律权威。审判人员在审理中及时发现罪犯可供执行的财产,积极予以追缴,或加强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追缴合力。对不能追缴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及时将财产刑移交执行。不让罪犯在经济上或在刑罚上存有任何侥幸,有效地维护法律权威。

三是完善财产刑的激励措施,督促主动履行。通过审判人员积极促使罪犯或其亲友预缴罚金保证金,尽可能提高判后财产刑的执行到位率。判前被告人或其亲友预缴罚金、主动履行财产刑的,视为认罪态度较好,符合缓刑条件的宣告缓刑。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主动提供财产刑执行线索,视为有悔罪表现,作为主刑从轻处罚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