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建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锯断通信电缆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法院一审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19926月、20053月曾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刑罚,但被告人卢某某不思悔改再次作案,2008521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至本县境内铁路叉口处,用随身携带的钢锯条将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锯断,致使该地区120户通讯受阻20小时以上,造成直接影响范围2400(用户*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破坏公用通讯电缆,危害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