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小利多次锯断电缆不思悔改再次作案法不容
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08-10-16 浏览次数:1251
本网盐城讯:近日,江苏省建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锯断通信电缆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法院一审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1992年6月、2005年3月曾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刑罚,但被告人卢某某不思悔改再次作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破坏公用通讯电缆,危害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