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做老板娘的,一般都是有一定阅历、一定年纪的女性,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的被告人曹某某,只有16岁,已被称作老板娘了。

 

曹某某读书至初中二年级,觉得读书没意思就辍了学,来到张家港市打工,20106月离开张家港回了老家。在老家厂里做了不久,感觉没劲,到上海转了一圈,又来到了张家港市,认识了30多岁的陆姓男子。陆某邀请曹某某去他开的一无名足疗店工作,曹某某欣然前往,陆某还有其他几处店铺需要打理,就将该店委托曹某某管理,曹某某年纪虽小,但性格泼辣,又有陆某撑腰,把店里管理得也井井有条,服务员们称她老板娘,她也泰然接受。该店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开始时还做些理发、泡脚的正当营生,但自20118月起则完全沦为了卖淫场所,曹某某继续负责店里的管理,与嫖客谈价钱,调配卖淫女,收取店主应得的卖淫费。今年9月,民警在该店内当场抓获卖淫女和嫖客,该卖淫场所被端掉,曹某某的老板娘也做到了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原因,在于法制观念淡薄、荣辱观缺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